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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的说明

(200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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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规定》形成的背景和过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普遍开展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工作,经过两年的努力,确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在确定工作中,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和省级保密工作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悉心指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了确定工作的质量。通过确定工作,保密部门基本摸清了各机关、单位业务工作涉密情况的底数,从宏观上掌握了国家秘密在中央首脑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的分布情况,同时,对保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保密工作的底数更加清楚,保密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在各级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这项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事关全局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面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对党政机关实行分类指导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开展确定工作的同时,国家保密局即组织力量首手调研和起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初稿形成以后,国家保密局分别征求了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厅主任,部分省(区、市)委秘书长的意见。各地、各部门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厅领导同志和有关省、区、市委领导同志普遍反馈了意见,31个省、区、市保密局和74个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办共提出局面修改意见498条。从反馈意见的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普遍认为,这次出台的《规定》比1991年制订的《关于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意见》有较大的突破。《规定》抓住了核心,抓住了要害,使确定工作和管理工作形成了有机的结合。同时,各地、各部门也对《规定》提出了很多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据此,国家保密局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并到部分省、区、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意见,最终,形成了《规定》文件稿。

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方针的需要。保密工作是一项跨领域、跨行业的管理工作,国家秘密主要集中在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领域和重要部门,集中力量抓好这些重要领域和部门的保密管理,保密工作才抓住了核心、抓住了要害。开展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工作,是加强保密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确定工作,把保密管理的重点具体化,有利于找准目标、缩小范围,强化管理、提高效率。在确定工作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管理规定,是贯彻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方针,保核心、保要害、保重点的需要。
   二是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国际间综合国力竞争的加剧和台独活动的演变,境内外敌对势力特别是台湾间谍情报机构针对我国的渗透、策反和窃密活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敌特的窃密活动更集中地指向我党政军等要害部门,重点更加明朗。我各级党政军机关、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已成为敌特窃密活动的重点目标。同时,敌特分子针对我内部人员的拉拢、收买、策反活动有向高层化发展的趋势,高涉密人员、高科技人员、高层领导是他们策反的重点对象。国家保密局局长杜鹃同志在2005年全国保密局长、保密办主任会议上提出:“在新的形势下,保密工作要把敌人窃密的重点作为保密的重点,把保密工作的薄弱环节作为工作的主攻方向”。及时出台《规定》,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防范,不仅是一种针锋相对的斗争策略,也是保密工作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根本需要。
   三是规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建立保密管理新机制的需要。《规定》是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规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提供了直接依据。《规定》的出台,对保密工作适应新形势,建立新机制,切实发挥保安全、保发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本身既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建设标准和管理标准,也是保密工作的重要评价体系,是今后开展保密检查的重要依据。《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广大涉密人员规范自身的保密行为,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对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

《规定》的几个基本特点

   一是《规定》注意与现行的保密法规相衔接,紧密联系保密工作实际,对保密管理中暴露出来的现行保密法规的缺失和不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密工作处于更加开放的内外环境中,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涉密人员的频繁流动,给保密工作带来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法规、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密工作的需要。针对这一情况,《规定》以《保密法》以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既注意原有法规的效用和延续性,又注意体现一些新的管理思路,将使整个法规体系更趋完善。这一特点在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等方面都有体现。
   二是《规定》吸纳了保密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几十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保密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很多丰富的经验。早在1991年国家保密局就制订下发了《关于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意见》。《意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保密工作部门从中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国家保密局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注意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吸纳和提炼,在《规定》中加以体现。比如,在涉密人员管理方面,此前保密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军工要害部门和重点科研单位已在近些年的管理实践中摸索、创造了不少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这次也理所当然地成为《规定》取材的重要来源,并以保密规章的形式固化下来。
   三是《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了理顺管理关系,规范管理行为,《规定》明确了管理者的职责,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谁来定,谁来管,如何定,如何管都规定得比较具体,管到了人,管到了单位,管到了涉密载体,管到了保密设施、设备和场所,在执行中会更有利于操作。另一方面,《规定》有些条款要求比较原则,主要是考虑各地、各部门特别是不同领域保密工作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在制订《规定》时留有余地,有利于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以《规定》为依据提出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规定》的基本内容

   《规定》共七章、三十七条,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涉密人员管理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场所和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第一至五条)。主要是阐述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依据,明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概念,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工作的原则以及对各级保密委员会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确定”部分,共4条(第六至九条)。主要是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
   第三章“职责”部分,共2条(第十至十一条)。主要是明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章“人员”部分,共9条(第十二至二十条)。主要是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出要求,分别从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保密责任书的签定、保密教育培训、年终考核考评、辞职调动审批、脱密期管理、因私出境审批以及涉密人员正当权益受到限制后的补偿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涉密人员管理历来是保密管理的核心内容,但此前,在这一方面还没有专门规定,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又是涉密人员最为集中的地方,因此,把涉密人员管理作为重要一章写入了《规定》。
   第五章“场所和设施、设备”部分,共8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八条)。这一章主要是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保障、周边环境安全及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办公场所的安防措施,人员进出控制,保密设施、设备和产品管理,秘密载体的保管,涉密计算机、涉密磁介质管理以及通信等设备使用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六章“奖惩”部分,共2条(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主要是就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工作的奖惩事项作出规定。
   第七章“附则”部分,共6条(第三十一至三十七条)。主要对各机关、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省级以下机关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下属单位和中央直属企业确定工作的开展等相关事项以及对本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作了规定。